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教职工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建设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提高教职工党支部建设整体水平,根据《党章》和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精神,结合学校改革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方针,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抓住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结稳定、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等结合点,把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作为检验党支部先进性建设成效的标准。
第二章 支部设置和支委会建设
第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应建立在相应的基层单位,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可建立党的支部。支部党员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方便支部活动为宜,一般不超过30人。教师党支部设置按系(所)等设置,机关、直属、企业等一般按行政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人数较少的,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性质接近的部门联合建立党支部。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不足7人的党支部只设支部书记、副书记各1人。支部委员及正、副书记通过支部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2-3年,届满按期改选。任期内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支部委员会内部分工应明确,各负其责。
第五条 加强党的支部委员会建设,关键是选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由热爱党的工作、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能力较强、乐于奉献、年富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与本单位行政领导尽可能实行交叉任职,教学、科研单位一般由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机关部、处单位一般由高级职员担任。
第三章 参与本单位中心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应在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应从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高度,关心、讨论本单位重要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应抓好党员及教职工的学习和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应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和矛盾,集中和凝聚集体智慧,调动并带领广大党员及教职工齐心协力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与学科、系(所)、处(部、室)负责人等同是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代表党支部参加行政办公会议,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包括改革发展、工作计划、制度建设、岗位聘任、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
第四章 党内组织生活
第八条 组织党员认真过好组织生活。每月至少有1次,每年一般保证12次以上支部活动,并坚持每年1次的党员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要纪律严明,要有制度、有安排、有落实。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党员学习、讨论研究本单位发展方向及规划、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党员等问题。组织生活的形式包括党小组活动、支部大会、参加上级组织的党内活动等。党员组织生活会以总结经验、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
第九条 不断改进党内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坚持学习培训、实践锻炼、“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性分析等形式和方法。结合实际,主动灵活地组织有利于提高党员素质,凝聚和调动积极性的活动。
第十条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定期研究群众工作,对于群众在改革中有关切身利益产生的思想问题和矛盾,多做思想疏导、化解矛盾;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思想情绪和实际困难,虚心向群众学习。通过组织主题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师生党支部及党员互动,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带动学生党建的作用。采用多种有效方式使优秀的教师党员参与到学生党建工作中,包括鼓励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共同开展组织生活,鼓励党员教师作为学生的入党介绍人等,带动和促进学生党建。
第五章 党员经常性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党员经常性教育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分类实施,按需施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党员经常性教育要常抓不懈、不断创新。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有计划地采用组织党员集体学习、专题讨论,举行报告会,引导党员认真搞好自学等方式,密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及党员思想状况开展教育。学习内容要紧密结合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现代大学管理体系、和谐校园建设、全方位育人等,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群众的积极性和注意力引导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上来,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第十四条 任何一名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支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必须承担工作任务,并将完成情况及时向支部汇报。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支部内起到表率作用。支部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年终对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联系基层支部等情况开展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党内活动要严格考勤、做好记录、定期公布。党员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向所在支部正式请假,重要内容事后要设法补上。党支部督促党员按时、自觉、足额地交纳党费,并及时将本支部每月的党费上缴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年终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外流动人员半年不与支部联系),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六个月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和不接受党组织分配任务的党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有关办法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督促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员应在主要工作学习的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长期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地党委,但每学期至少要与原单位党支部联系一次,汇报本人情况。党支部要根据情况加强对长期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重视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工作,要按《关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出国、出境党员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和沟通。
第六章 党员发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按照党的组织发展工作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把发展党员作为党支部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发展计划,建立联系人制度,落实培养措施。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条件成熟的要及时发展。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要严格要求,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合格的要按期讨论转正,不合格的应及时作出结论,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35岁以下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要改进工作方法,主动接触、关心、帮助他们,把工作重心由写申请后的培养前移到写申请前的引导和关心。只要符合党员条件,要及时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七章 对党支部建设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每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向支部党员报告并进行认真讨论,同时向所属分党委(党工委、总支)汇报。凡属支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党工委、总支)请示、汇报。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不断推动基层党支部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通报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和学校的重要事项,坚持重大事项先让党支部了解、先让党支部讨论的原则。分党委(党工委、总支)要深入调查研究,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委员要联系支部。要对支部建设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进行培训,强化支部工作的主动意识,规范支部建设。对领导软弱、组织涣散的党支部要重点进行整改,限期改变面貌。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要对全校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进行宏观指导。党委常委会要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建设的专题研究和讨论。校党委常委要联系基层党支部,并定期参加所联系支部的组织生活。办好两年一次的教工党支部书记培训研讨班。学校重要的干部大会邀请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党员、先进党支部和先进分党委(党工委、总支)的评比、表彰活动,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要努力保证党支部活动的场地和经费。要保证党员所交党费的大部分用于党支部建设。行政单位也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补充、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党委常委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条例》(交党组发〔2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