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基础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评价与咨询机构,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学科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并且保证时间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不超过2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各系、所、中心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分配,并兼顾学科情况及个人学术成就。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可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行其职权。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1/3;委员因退休、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需要替换时,按本章第六条的程序确定新的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或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专项工作小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评定学院各类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第十二条  接受学校、医学部、学院委托,就学科发展、各项规划、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并对执行结果及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对学院有关学术重大改革方案,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和鉴定,并报送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以实际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为有效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涉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讨论重大学术事项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院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的议题,可邀请或要求医学部、学院有关负责人或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医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医学部基础医学院批准、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